烟台论坛-烟台社区's Archiver

平淡时光. 发表于 2008-5-30 22:29

山中已住有老虎,为啥外猴仍称王?(1)

[b]前因:[/b]白石新城3号楼在4月份被物业公司停水、停电8天之久(晨报、电视台均有报道),业主多方投诉政府部门、市长热线均无人答复,后经建楼产权单位协调才暂时解决。物业公司要撤离该楼,如果业务自行管理物业,相关水电需重新改造,后续工程耗资巨大,业主处于几度矛盾之中......


       [b][font=宋体][size=12pt]先说物业公司们的称王渊源。[/size][/font][/b][font=宋体][size=12pt]其实坐山为王对山来说应该分阶段。某座山,还没卖出去以前,房管局称王,卖出去了,卖给开发商盖房子了,这时候开发商称王,开发商盖完房子卖给了业主,业主们就应该称王了,这其中在开发商开始卖第一间房一直到多数业主入住以前或者说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前,开发商们经常会提前派一个自己的物业公司在里面住着,收钱,不给就不行!这期间,物业公司自觉得它们自己应为王。[/size][/font]
[font=宋体][size=12pt]在这里,一开头也不应该是房管局为王,因为这是国家的土地,应该国家说了算,还有个国土局呢!说得再好听点是人民说了算,可是房管局就说了算了,说算就说算吧,它们是政府机关。[/size][/font]
[font=宋体][size=12pt]到后来,业主们成立业主委员会了,物业公司还为王,它们从第一户入住时就对业主不断的说,是开发商让我们来管着你们的。再后来,就主要是收钱的工作了,收钱、收钱,就是收钱。本来业主是买的开发商的房子,交足了钱款以后,应该开发商给钥匙,可大多数开发商都是让其所派出的物业公司发钥匙,关键是发钥匙的时候,你得顺便签上个字据,发给你一个住户手册,签上字你才发觉,那上面有你必须交的物业费的标准,谁也不可改变的,不少人称其为霸王条款,霸王就霸王吧,反正签了,也得那么交。这时候,多数业主们刚购新房到手的那股自豪感和混充财大气粗的座派还没消,或者装修房时花钱如流水的状态还没减,因此物业让交什么钱,就给什么钱,比如装修费等,有的还嫌平时如果动不动就交钱麻烦而提前交足两年多的物业费,对此物业公司非常欢迎。可过了一小段时间业主们脑筋稍微冷静些以后,特别是有的又见日常用品不断涨价,自己口袋里的钱花得有些不太顺手的时候,就会逐渐察觉到,物业怎么能收我们这么多钱?但为时已晚。晚了,就想了个小办法,晚交费,还有的因住宅有一些建筑遗留问题,也拖欠一些物业费。物业张贴纸片儿、上门儿催、不断的催,最后如果还欠,就给断水断电、停电梯,很霸气的。还有的物业公司断水断电前,还理歪气壮的通知居委会,是“通知”,这是物业们说的,很胀。有的业主气急了就自己用工具把水阀等放开,而物业就差工人干脆连水阀带水表一起卸掉,交了钱就给装上。这不免使人们感觉到象影视屏幕上地痞们强收“保护费”的镜头。其实,物业不论何时停梯、停水、停电都是侵害民生权利,应该算是破坏者,属强盗或无赖的行为。有登山游海者遇难都求助“110”免费抢救,这全国各类报刊都经常登载,而你一个服务单位竟能人为的让被服务的对象象遇天灾一样,多日备饭和汗流夹背的攀爬高楼(见2007年12月1日《烟台今晨6点》“民生”版),有的住宅内甚至还因无水冲厕所而臭满全家!实在不能容忍。部分业主不交费,不论是大部分还是小部分业主没交,物业可起诉于法院,这方面国务院颁布并于2007年“十、一”已经开始实施的新的《物业管理条例》有规定,其中第六十七条说“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然,条款上写的是“可以”起诉,其实也“可以”不起诉,也就是不要或少要就算了,你毕竟是商家,是盈利的,而老百姓仅仅是为了正常的生活,而且不交费都是有一些原因的。所以,你做物业的,再不应有第三个以上的“可以”,特别不应该出现强制手段。报载,物业从业人员说打官司难操作,就你关电闸好操作,一拉闸就行了。如果有十几个或几十个业主,这里面可能有老、有少、有男、有女,也可能有哀、有怨、有怒、有愤,你那拉电闸的手好操作吗? 2006年9月7日北京市副市长吉林同志针对首都某小区出现的如此情况就指出,“绝对不允许断水断电断电梯等情况发生,对一些物业公司断电断水的恶劣行为将予以严惩。”是的,朗朗乾坤、法制社会,强制行为那是公、检、法、司等政府执法部门的做法,否则,如果谁都可以“强制”,社会那不就乱了套了,谁愿意社会乱套?民众和政府肯定都不希望。再说,如果大部分业主都欠费,那就应该坐下来谈一谈了,看有什么问题存在,是因收费高?还是因服务不好需改进?谈不拢,就只有抓紧办理交接手续了,不能耽误了民生社稷,也不要耽误了物业公司到别的地方去赚钱。[/size][/font]
[font=宋体][size=12pt]业主们相信,他们物业所有的人,不管是管事儿的,还是给老百姓亲自卸水阀的工人兄弟,都不敢回家给其父母长辈和老婆孩子透漏这种行径,除非他们家里没有这些人。因为他们每个人即便是只能模模糊糊的意识到这是违法行为,但保证非常清楚他们的这种行为是不道德的。一般老百姓会认为,人的基本东西在物业们的身上不可能就因为那点儿钱真就丢得一干二净。
业主委员会要成立,物业说应该他们组织,业主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房管部门以及居委会的支持下成立起来了,备了案、刻了印儿,他们就百般阻拦,而且开发商还差人到市房管局去拍桌子,称,如果谁赶走了我们的物业,您得负责任!多厉害,老百姓怎么就没这样做。

[b]第二,实际上是开发商称王。[/b]本来,开发商称王的阶段过了,还称王,是不应该的,明明是业主们交足了房钱,拿到到了钥匙业应该自己说了算了,《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也公布实施了,可开发商派那个物业公司还在这儿管着,好多物业人员都说这个地儿是他们的。业主委员会贴一个公告,还得请示物业公司那个年轻的经理,他们说这公告栏儿还有其它许多建筑是开发商投资建的,是他们的,他们应该说了算。业主们质问,我个人要是自己花钱买一个小板凳放在你的家里,是不是不管白天黑夜我都可以随时到我的小板凳上坐一下?再说,国家文件有规定,共有部分归广大业主所有,那个公告栏也是业主们的。新的《物业管理条例》已经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了,他们的确切身份就是服务者,应该以服务周到、细腻来换取业主们的认可而积极交纳相关费用的。谁家雇个保姆,如果乱关乱停,那不等于花钱雇来个“祸害”!有的物业公司的一些小头目们还经常声称说,他们和业主们是平等的。这要分开来说,如果坐到法庭上,即便是一个捡破烂的公民和对簿公堂的国务委员也是平等的,而业主们和物业公司在地方政府面前协调事情的时候也是平等的,在此种情况下,就是你物业公司与你所聘用的保洁大嫂、保安人员也是平等的。但是,如果业主们谈是否聘用哪个物业公司的问题,那就不平等了,这就象你物业聘用临时工一样,可以聘用、也可以解聘,还可以找三个以上的来竟聘。物业公司或临时工们在应聘的时候只能用提高自己的服务和降低自己的价格来取胜,这就是不平等,没见过有三个以上的小区居民去争抢某个物业公司来为自己小区服务。而物业们自认为天下老大,不论别人聘用它,还是它聘用别人,都是它说了算,还有的物业小头目称,我们也可以炒你们的“鱿鱼”,那就是撤离!并给百姓们描绘了一幅非常可怕的的图画:全小区一片漆黑。可是,它们只想到了这第一个后果,即,百姓们一片混乱,而对第二个后果没有想到,那就是,他们那个物业公司的资质,还能存在吗?对肇事者,政府、政法机关真能袖手旁观吗?
[/size][/font]

平淡时光. 发表于 2008-5-30 22:30

[size=3][font=宋体][b]第三,为什么开发商能称王。[/b]我们不能忽视如下的情形,即:本来所有的政府机构的全称,应该称什么什么人民政府什么什么局或科,可是政府机关有的官员往往把“人民”二字从心里删去了,而且,当喝多了酒、醉了的时候,或收多了钱、晕了的时候,就会连“政府”二字也慢慢变的模糊起来,而演变成“诈唬”,因此你就只能听到他不断地在嚷:我是什么局或什么科的。有的办事人员,领导让他起草个关于当地如何在各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文件的时候,他就会不管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物权法》的内容,而在他的文件里明确规定,所有新建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必须由开发商组织,不管这个文件后来是否下发,他就这么认为,而且就这么施行,缺了开发商就不行,他声称。更重要的是,在半年和年终总结的时候,其总结报告里的主要内容是,给多少物业公司发了先进物业的牌子!也不管他通常是否去过这个公司所服务的小区,更不管这个被服务小区的老百姓是否对物业满意或意见很大,他不管人民群众怎么说,一直坚定地认为,发先进牌子是他们的职责,别人无权干涉。
[/font][/size][font=宋体][size=12pt]实际上,政府主管部门设立物业管理机构,他们的主要职能应是依照《物业管理条例》,指导所辖区域所有新旧小区的业主们,都尽快成立自己的业主委员会,让业主们自己管理自己的事情,雇谁,不雇谁,怎样生活方便,怎样便宜,让人们自己商榷、决定,这应该是主管部门的第一职能,不是让他们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不管国计民生而去帮助他们有熟悉人的物业公司挣更多的老百姓的钱,当然也肯定不用他们亲自帮助物业公司培训物业人才,因为大部分物业都是雇临时工。本来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就下发了,有的机关人员听到相关群众说起这件事,竟说这是新生事物,尽量支持吧,好一副不屑一顾的样子。
改革开放多少年以来,全国的百姓们肯定的认为,所有的房地产开发商的老总们都请房管局局长们吃过饭,而民众是请不到的,现在老百姓住上房子都称业主,业主难做主,为何?君不见许多地方的房地产业协会往往都设在房管局的楼内。房管局长们有的被拉下水,虽然多数还没有暴露,但,在好多情况下却难以站在业主们依法维权的一方说话,而且国家文件中表述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就是指他们,那个“物业科”、“物业处”的,就在他们手下管着。[/size][/font]
[font=宋体][size=12pt]新《物业管理条例》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而原条款中,却没有“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原来的第十六条中要求业主委员会成立后要到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而现在的条款中也加上了“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2003年6月26日国家建设部印发那个《业主大会规程》第五条写着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在“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指导下,请注意上面的“或者”、“和”、“和”,三个用词。 其实,当年有的地方也规定要街道和居委会参加组织这件事情,但,一个生活小区的居民,很难叫来街道又叫来房管局,这两个部门都是民众的上级而不是下级,难请。现在好了,“或者”二字解决了民众的问题,能请来一方就行。以前房管局把“备案”当成“批准”来“从严”把关,现在好了,两个上级单位都备案。就是这样房管局们还是经常阻拦,因为触了物业就触了开发商,触了开发商,房管局也就得挨触。[/size][/font]
[font=宋体][size=12pt]还有一说,政府机关甚至市长公开电话说,政府管不了法律,他们告诉老百姓,有事儿可以诉之法院,其实他们不是不知道老百姓告状何其难。是,地方政府不能制定国家法律,国家(国务院)的法规、条例由温家宝总理签署,不用他们签,可是国家让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物业科、处)管,那他们光能发给那些物业服务公司资质、先进的牌子,就不管他们如何服务?服务不好,甚至破坏业主共用设施、欺侮老百姓,牌子照样挂?其实,政府物业管理部门完全有权力阻止物业公司侵害民权的行为,还可召集物业与业主们双方的会议,在会上,他不敢说什么,难道连国家法律的条文也不敢读吗?[/size][/font]
[b][font=宋体][size=12pt]第四,说一下地方媒体。[/size][/font][/b][font=宋体][size=12pt]电台或报刊虽然能报道一些停电、停水、停梯的实际事例,并且还开展什么“电梯费问题”的讨论连载(见2007年12月1日《烟台今晨6点》报),但没能深入到《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条文里面去。实际上,很简单,要讨论电梯费问题,首先应讨论电梯问题,应先弄明白电梯是谁的,产权属谁?那电梯、那水泵,那是业主们购房时集体买下的,产权是业主们的,关和停应该由业主告诉物业,而绝对不是央求物业。更有甚者,有物业人说那水泵是开发商购置的,产权属所派出的物业公司的,房管局人听了,竟能点头称是。还有的媒体,业主们递给他们稿件,他们竟立即请房屋开发商定夺是否刊登,唉![/size][/font]
[b][font=宋体][size=12pt]第五,说一下业主们的原因。[/size][/font][/b][font=宋体][size=12pt]情况已基本明白了:为什么山中已住进群老虎,外来的几只猴子仍称王了,上面是主要原因。固然,有许多热心的业主们经常表示,宁肯我们业主们自己有一些小矛盾,也绝对不喜欢外来者连续不断地侵害着我们,这些人深知“银亲眷、金邻居”的道理,但是,这里再补一个猴子能称王的原因,这个原因也不小,那就是,虎们没好好通气和结合,有的个人光关注着自己的事情,全局观念较少。我们在这里说的是“虎”,而实际上有不少业主却象俗话说的,是属小猪的,提搂谁谁叫唤,有的自己被提搂却让别人替着叫唤,甚至要求别人使劲叫唤,最好声嘶力竭,还有的,虽然自己叫,但只叫唤自己的利益,不管其它,如果自己的事儿处理完了,那业主代表的职务也就不当了,还有的认为别人叫唤得来猪食后,跟着哼哼着吃就是了,反正大家不能不让吃,使劲吃饱就行。同时,在这里把物业们称为“猴儿”,实际也不太确切,针对业主们欠交物业费,动不动就停电、停梯、停水、卸水表这样的物业,基本上已变异成“恶狼”了。就这样,本来2003年1月9日就开始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中有很多条文已经很清楚了,可全国的开发商和物业们都蔑视业主们,难以召开起业主大会,因为百姓们总是天天忙活着自己的事情,只能默默的接受他们的欺侮。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发的文件中有“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多好!可以用好几天的时间召开一次小会,再叫开发商及物业们轻视业主们开不起会来,国家、政府为老百姓想得多周到。业主大会组织者告诉大家,自己的事情,得自己上心:有钱的,不用出钱,因为都交过物业费了;有力的可少出点儿力,如签个字、点个头、举个手、跑个腿儿、传个信儿;有主意的尽量多出点儿好主意,如,已经知道所有物业都属业主们集体所有,能出一个好主意,有理有利、切实可行的能从物业那里索回某些主权来,哪怕是一小项也好,而不是只要凑在一起光是斩钉截铁地大谈,这个草坪是我们的,那个车位是我们的,老是停留在初级阶段,光牢骚、无行动,不知整体利益的索回。甚至当有热情的业主代表们敲门让邻居们签字的时候,都会遭到不快,“怎么又签字?”“业委会都干什么!”。要与物业们谈什么事情,叫谁谁也不去,都说自己挺忙,而在平时议论起来,好多业主口才都特别好,再加上那态度之坚决足以令物业头头们心惊胆颤,只可惜是在物业们不在现场的时候。[/size][/font]
[font=宋体][size=12pt]最后,说一点不是多余地话。人民,还是需要人民政府支持。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政府官员都会常常把下面的话挂在嘴边,“人民群众无小事”。物业管理这件事,还真是件大事。因为不论高官还是平民,谁都有家,谁都是业主,怎么非要不情愿地让别人给牵着,管着?省委、省府2008年1月10日上午召开过大会,我们市里的领导们也听了,说要开创平安建设和维稳工作新局面,确保社会持续稳定、让群众安居乐业。烟台...书记收视会议全过程后强调,要充分认识平安是生产力,平安是发展环境,平安是幸福,平安是执行力,要牢固树立忧患意识、责任意识,要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时使命感。要抓住一条主线,就是全力创建“和谐稳定模范城市”。要强化五项工作,把预防化解社会矛盾作为着力点;把关注民生保障民生作为出发点;把融入中心、服务大局作为根本点;把超前预防作为切入点;把重心下移、强化基层作为立足点,不断夯实根基。各级各部都要列入“一把手”工程,列入政绩考核;要形成全民参与、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要求真务实、要少说多做(见《烟台日报》2008.1.11第一版)。事隔二十多天的1月31日,离春节还有六天,市委又召开常委会议,听取建设和谐稳定模范城市有关问题汇报,研究部署下步工作意见,不知道相关部门是否把烟台大地的物业管理工作向孙书记汇报过。...书记在会上说,要着眼长远、分步推进,重点抓好源头预防、利益协调、诉求表达、舆情研判、矛盾化解、严打防控、社会管理、教育引导等“八大机制”。...还强调,各级党委、政府要统筹做好政法稳定的各项工作,切实做到源头预防与多元化解并举、社会治安与社会稳定并重、打造平安与构建和谐并进(见《烟台晚报》2008.2.1第二版)。人民群众感谢市委市府的决策。然而,就在晚报登载如上讯息的这一天上午,某物业公司又实施了整座楼百余住户停水停电梯的行径,政府管吗?哪级政府管?如果能明确那级政府管,请他们找一下源头!只要愿意,其实好找。温总理签署的《物业管理条例》很明确“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size][/font]
[font=宋体][size=12pt]要和谐烟台、要稳定烟台,要把烟台创建成模范城市和保持好其荣誉称号,我们烟台政府相关部门,应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物业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的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规定,努力支持广大百姓们,不管是新建小区,还是以前建的小区,都抓紧成立起业主委员会吧,最好在2008年年内完成,房管部门不要再设槛了,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真心实意地支持,让他们自己管自己地事情!自己雇物业公司,象各家各户雇保姆似的,愿意雇多少钱的,就雇多少钱的,愿意雇什么规格的就雇什么规格儿的,不能让保姆说了算,不能随便一个什么人愿上谁家就上谁家,说要多少钱就得给多少钱,不给就停水停电。开发商们盖完了房子卖给了百姓们,自己赚了钱就行了,业主们谢谢他们,房管局也代表政府表示一下,谢谢他们,业主们已经交足钱了,你赚了钱走人就行了,剩下那几间暂时还没卖出去的房子,不管是住宅还是商铺,你打个广告,留个电话,慢慢卖。你那个物业也走,别留这儿再制造矛盾,就知道收钱,说个价就是个价,欠费就断电、停电梯、卸水表、断照明!人们需要平安,人们需要和谐。处理好这件事,我们这个美丽的烟台,要建成模范城市应该说是有希望的!处理不好,很难说。[/size][/font]

9way 发表于 2008-8-26 10:38

[em06] [em06] [em06] 好不容易看完了[em06] [em06] [em06]
骂了个比的,真黑~!!!

太阳宝贝 发表于 2008-8-26 14:53

顶,比喻的好

傲雪僧 发表于 2008-8-31 17:38

没用的,不信你试试,物业走了,电梯都会不动,知道为什么吗,现在的物业是开发商的一个部门,物业的经理在房产开发商那边算是个中层。物业每年的收入,是房产公司的一大笔不可缺少的收入。他们真的走了,电梯厂家都不会给你供配件,因为他们还的靠房产开发商给他们卖电梯,这只是一个简单的例子,还有好多。所以说,开发商的物业走了,谁也接不住,这是个烫手的山芋,全国都没解决。

morixuji 发表于 2008-10-16 19:53

[font=黑体]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和[/font]

幻想枫 发表于 2008-10-17 10:48

物业虽说不是什么好鸟,但我门已经落如这个圈套之中了,我们就应当想办法把这个鸟养好了,让他为我们服务,如果我们把这个鸟弄死了 在找来个狼 我想我们会更悲惨,我现在就是希望1号楼和2号楼能团结起来,成立我们自己的业主委员会,然后和物业公司谈判。摆明我们的立场,但我坚决不允许3号楼的所谓业主委员会牵扯近来,3号楼的问题找你们网通公司去,你们自己盖的楼自己的管理你们自己解决。不要牵扯1号楼和2号楼的百姓。

说实话 还不知道3号楼的所谓业主委员会心理什么道道呢。

yujicaihong 发表于 2008-10-17 20:14

回复 7楼 幻想枫 的帖子

严重同意!

ytwind 发表于 2008-10-21 10:30

严重同意!

chandli 发表于 2008-12-25 18:13

咳,我就是3号楼的。我不是网通的,从05年底搬进来住就一直按时缴物业费,从来没拉过一次。我觉得以前的物业(日樱)服务还行,最少卫生、安全有保障。不过鄙视的是听了好几次水和电梯,我找过好几次,凭什么说停就停,我可是正常缴费的,我说欠你费的你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起诉业主,但不能停水停电梯好在态度还行,一直道歉说是迫不得已,物业费欠得太多了,最后也就算了,那一阵子真是噩梦,好在我住的楼层还不高,还真是佩服住高层的天天爬上爬下,还要提水回家。
现在的物业完全是垃圾!!!就两个看门的和两个打扫卫生的,就是一个摆设。现在比以前卫生、安全差太大了!而且后院和1号楼、2号楼都不通了,孩子想过去玩都不行了,你说物业费省了4毛钱你物业服务差多少,谁差这4毛钱!!真气人还没地方说去!

云飞扬123 发表于 2008-12-25 19:20

[em370] [em371]

页: [1]

Powered by Discuz! Archiver 6.1.0  © 2001-2007 Comsenz Inc.